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一、产前检查费用
1.参保女职工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 , 定额支付标准为550元 。
2.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 , 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 按照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的50%享受产前检查费补助 。
二、生育医疗费用
1.参保女职工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 , 定额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 , 二级及以下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3000元;剖宫产 , 二级及以下医院3400元、三级医院5300元 。
2.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 , 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 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 。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1.参保职工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2.门诊定额支付标准为: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60元 , 门诊人工流产同时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72元;
3.门诊人工流产手术 , 一级医院37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430元 。
4.住院定额支付标准为:住院人工引产手术 , 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600元;双侧输卵管节育术700元 , 输精管绝育术350元 , 复通手术350元 。
四、生育津贴
1.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98天 。
2.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即≤112天)流产的 , 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15天;
5.怀孕4个月以上(即>112天)引产的 , 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42天 。
【临沂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参保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 , 视为出勤 , 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 福利待遇不变 。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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