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9年版( 四 )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母亲未出院的,需提供能核实产妇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和产妇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新生儿母亲已出院的,除前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
第二十五条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和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留存复印件),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起存档 。
第二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内容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父母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新生儿姓名根据拟申报国籍地可填写中文或者英文,拟在中国内地(大陆)进行户口登记的只可填写中文,使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笔签名,不得涂改;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8)、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若领证人为新生儿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为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
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亲子关系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填写,原则上新生儿需随亲生父母姓,仅填写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和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签发人员、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等信息,其他信息划“/” 。
第二十八条 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特殊情形出生的新生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儿母亲应提供书面声明,且原则上新生儿需随母姓;如母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按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情形签发,新生儿父亲还应提供书面声明,且原则上新生儿需随父姓 。签发机构在所缺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划“/” 。
第二十九条 新生儿母亲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满18周岁的,应在新生儿母亲的监护人陪同下申领,并出具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新生儿母亲未满18周岁且死亡的,需由其监护人携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申领;新生儿母亲患精神病或有智力障碍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携带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凭据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申领 。
第三十条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
国内公民收养的弃婴(儿童)儿童,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要求办理户籍登记 。
第三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信息录入或打印错误,一律不得变更 。如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作为曾用名 。
第五章 补发、换发与报废
第三十二条 补发是指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情形的出生人口重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第三十三条 补发须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到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查验领证人和出生人口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补发申请表(见附件9)、书面承诺说明、原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按原证信息予以补发 。使用《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簿》完成补发登记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经签发机构发函调查,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联;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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