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 市直各委、办、局 , 各大企业 , 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 , 规范户籍管理 , 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 现就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投靠政策
㈠取消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 。
㈡取消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政策 。
【厦门市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㈢取消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政策 。
㈣取消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政策 。
二、限制下列投靠政策
㈠夫妻投靠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 。夫妻投靠 , 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 , 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 , 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 。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
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 , 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 , 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 。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父母离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父(母)落户 , 只计算父(母)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 。继子女不能单独投靠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继父或继母 。
㈢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增加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 。男年满60周岁 , 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要求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经计生部门审核)且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 , 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的房产 。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 , 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 , 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 。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
㈣岛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 , 与市外迁入的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
三、明确两类人才投靠入户政策
㈠对于入选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双百计划”的人才、高层次留学人才 , 以及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入我市(含从岛外调入岛内)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能的人才落户厦门后 , 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
㈡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入我市(含从岛外调入岛内)时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或中级技能的人才以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2007〕8号)等规定落户厦门后 , 其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
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 。过去颁布的投靠入户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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