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 )


第四条 积分制入学
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保障性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 , 可以通过积分制的方式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公办学位 , 申请入学的积分以市积分系统核定的积分为准 。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积分入学系统内提交申请:
(一)已在越秀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 , 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
(二)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 , 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 在越秀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一年以上且在缴 。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一经查实 , 立即取消该随迁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 , 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六条 有关事项说明
(一)有关分值计算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 , 详情可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或致电街道服务窗口咨询 。
(二)积分资料计算截止时间:2022年4月30日 。
(三)积分入学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5月5日上午9:00至5月20日下午17:00 。
申请时所提交的积分资料均须处于有效期内 。
(四)如符合积分制入学条件报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 , 依次按照以下项目次序进行录取:1.居住证时长排名;2.居住证时长排名相同的情况下 , 按照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时长排名 。
第七条 本细则中的保障性入学和积分制入学的学位数量按符合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学位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和本区公办学校当年学位实际情况而定 , 积分制入学并不确保安排学位 。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试行期1年 , 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变化 , 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
第九条 公布试行之日起 ,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 以本细则为准 。
第十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和越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
附件1: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申请流程

试行 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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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越秀区积分制服务窗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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