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济宁市城乡水务局、济宁市信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维权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 广大农民工朋友:
为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强化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 引导依法理性维权 , 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欠薪行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且拖欠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3个月以上、数额在1万元以上 , 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 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
(2)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 , 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3)逃跑、藏匿的;
(4) 隐置、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5)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 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 -规定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拖欠农民工工资 ,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黑名单”制度 , 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 在
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人、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
二、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严禁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解决经济纠纷等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采取拉橫幅、爬楼、冲击施工现场及政府办公场所等极端方式 , 造成严重影响的;
2、伪造证据 , 虚报、冒领工资 , 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 , 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
3、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以农民工工资名义投诉举报 , 实际讨要工程款的;
4、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不实拖欠农民工工资言论、信息 , 企图制造负面舆论 , 达到讨要工程款目的的;
5、其他“恶意讨薪”行为的 。
同时 , 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 , 将违规企业列入“市场禁入”名单 , 禁止进入济宁建筑市场 。
三、支持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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