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东莞引进特色人才奖励政策 2021年东莞市人才引进政策及补贴标准( 三 )


第十五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引才奖励:
(一)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三)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罚款1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罚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四)其他不应当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引才奖励的情形 。
第十六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享受引才奖励: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三)存在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记录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引才奖励的情形 。
如上述情形在《实施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引才奖励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引进时间的界定 。人才引进时间以人才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或首次在我市缴纳工薪收入所得税时间为准,两者时间不一致的,则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指的属地,以特色人才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属地,或当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或在我市创办的单位属地(优先采用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属地)确定 。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市属事业单位,以市财政局确定的名单为准 。
第二十条 引才单位新引进的人才在申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过程中,已获同意可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特色人才认定评定规定的工作情况材料的,在申请本细则规定的引才奖励时,可继续沿用相同类型的材料替代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情况材料 。
第二十一条 引进依据《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4号),经市政府确认获得我市配套服务资格人才的引才单位,参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引才奖励 。
【2022东莞引进特色人才奖励政策 2021年东莞市人才引进政策及补贴标准】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奖励申请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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