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东莞引进特色人才奖励政策 2021年东莞市人才引进政策及补贴标准

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申领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引进特色人才单位的奖励,明确申办及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是指依据《实施办法》,经认定、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含2022年1月1日前获认定、评定或“一事一议”确定,且2022年1月1日后已办理换领特色人才证书的东莞市特色人才,不包括通过自主评审方式评定的特色人才及采用柔性方式引进的特色人才 。
第三条 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特色人才所属园区、镇(街道)按照3:7[市财政30%,园区、镇(街道)财政70%]比例分担 。其中,属市属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引进特色人才奖励(以下简称“引才奖励”)事项,研究解决申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引才奖励申办的公告发布、复核、奖励名单形成、市级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市级资金下达等工作 。
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才奖励申请的受理、初审、编制本级资金预算决算,会同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拨付市级及本级奖励资金 。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市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 。
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市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会同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市级及本级奖励资金 。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安全信用审查,核查奖励申请单位是否存在不宜享受引才奖励的情形 。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奖励对象 。引才奖励申请对象是为我市新引进各类别特色人才的,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组织,包括新引进特色人才的首个我市用人单位,以及在新引进特色人才中起推动促进作用且具备人力资源服务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统一简称“引才单位”) 。
新引进同一特色人才的,引才奖励只能由一个引才单位提出一次申领 。
第九条 奖励条件 。引才单位申领引才奖励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才须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我市,与首个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时仍连续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工作 。
(二)在人才获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当月(含)至申请当月(含)期间,人才须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 。
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以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工薪所得税为准 。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方式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对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的特色人才,每引进1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引才单位奖励:
引进人才类别
特级人才
一类人才
二类人才
三类人才
四类人才
奖励(万元)
50
30
20
10
5
(二)对2016年1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31日(含)新引进的特色人才,每引进1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引才单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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