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一)保障范围
【济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老年人养老补贴申请指南】调整为“具有济宁市户籍的 ,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 。
(二)保障标准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5元 。
(三)申请审批程序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 , 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1.申请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 , 填写《济宁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 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 , 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 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 , 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 , 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 , 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 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 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 , 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对评估符合条件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对符合条件的 , 在社区(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 , 经公示无异议的 , 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 , 报县级民政部门 。
3.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 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 , 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 ,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 , 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 。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 , 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 , 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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