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备案证 。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非共同生活)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学生在读证明),非共同生活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相关房屋租赁证明(含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
4.房屋租赁备案证;
5.对于申请享受2人户或者3人户保障面积标准的,应同时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在荣工作、未婚子女在区入学或就业相关材料 。
每个家庭应当确定一名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填写一次申请表,申请一次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表内容填写不真实的,其申请无效 。各类住房保障对象应提供的材料如果在今后上级文件中有最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
区建设局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社会工作部,同步转交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书及委托授权书 。社会工作部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区建设局 。【威海海高园 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
第二十一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2.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住房租赁补贴单位申报表;
3.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离职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将离职人员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停发租赁补贴,由街道办事处报区建设局取消保障资格并从次月停发补贴,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停发而多发的补贴款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允许个人单独申报 。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街道办事处应当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其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建设局并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三条区建设局收到移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协调社会工作部、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完成审核 。区建设局协调自然资源局对是否购买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是否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补贴进行查验,提出意见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对有无自有住房和3年内是否转让过住房等住房状况进行查验,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