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根据《荣成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荣住建字[2021]5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范围内的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退出等管理工作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贴 。
第四条城镇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档补贴、租补分离、不租不补的原则 。
第五条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五)上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
第六条区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并负责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等工作 。
区社会工作部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工作 。
区财政审计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
区党群工作部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等相关工作 。
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户籍认定工作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对象房屋信息的查验工作 。
第七条区建设局应当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档案 。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条件
第八条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城市特困家庭、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 。
第九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特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城市特困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属于区社会工作部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二)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十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荣成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不低于80%;
(二)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第十一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
(二)与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三)在本地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
2022年1月1日以后,在管理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且管理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的本科以上学历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享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
第十二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