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高园 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 四 )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区建设局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申请人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区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建设局申请复核 。区建设局应当组织相应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五条《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签发租赁补贴资格证明之日起计算 。补贴领取期间,申请家庭人口、收入、现住房或租赁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申报变化情况,经街道办事处、区建设局、社会工作部等部门重新核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重新核发《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登记证》(原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
第二十六条在《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登记证》有效期内,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可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
第二十七条住房保障对象凭《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登记证》、《房屋租赁备案证》向区建设局部门申领住房租赁补贴,先租后补,不租不补 。区建设局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第五章 复核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期满后,申请人应按原申请程序提出复核 。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将复核材料移交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移交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申请人家庭继续享有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
期满未提出复核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不再具有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
第二十九条区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收入、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每年至少一次 。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二)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其他住房的;
(三)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收入发生明显变化,超出相应认定标准而未主动向区建设局报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五)承租保障性住房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六)其他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规定的 。
第三十一条对不再具有或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区建设局应停发住房租赁补贴或限期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受理机关和区建设局不予受理 。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对已经获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对拒不退还已经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区建设局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家庭和个人在申请住房保障及使用保障性住房期间的不诚信行为,依法记入有关部门的征信系统,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第三十四条参与和实施住房保障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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