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二 )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四)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
第十一条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部门受理的,由最先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奖励;
(四)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五)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
第十三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调查处理 。经查证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奖励申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
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 。
第十五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奖励申请2个工作日内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作出奖励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
决定给予奖励的,应当制发奖励决定书并告知奖励领取时间和领取方式;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说明不予奖励的理由 。
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采取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当场奖励 。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在奖励决定书载明的领取期间内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
实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奖励决定书 。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
隐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和奖励决定书 。
举报人可以现场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奖金汇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
第十七条发放举报奖励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
第十八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举报受理和奖励申请、审批、领取等材料单独存档,除因审计、执法监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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