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威海市燃放、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营造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行政区市县两级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 。
第三条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举报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
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50安监部门举报电话、12319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电话,或者发送信函、传真等方式 。
第四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 (包括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网络通讯方式等) 。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但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未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 。
第五条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 。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举报奖励的具体协调工作 。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认定和发放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违法销售 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
第七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予以奖励:
(一)违反《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燃放、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
第八条举报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二)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
(五)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投诉、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
第十条举报经查证属实,且已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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