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三 )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 。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专项用于本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举报奖励,举报奖励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各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威海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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