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民医保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住院治疗的,甲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须先自付10%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甲、乙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无须自付10%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统筹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或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医保年度内的支付限额(原则上以出院日期为准;对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负担 。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 。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
(四)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
(三)参保居民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
(四)参保居民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分别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 。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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