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落户要哪些材料?

户口迁入临湘
所需材料: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离婚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
【临湘落户要哪些材料?】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凭结婚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
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
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家属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等,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凭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其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
在城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市级市市区、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第三十三条 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第三十五条 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
军人退出现役的,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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