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如下:
【潍坊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参保人员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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