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2.拥有的宅基地房屋;
3.已办理商品房网签的房屋;4.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1.房屋登记或网签信息记载有商业用房的;2.在其他区域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3.按照规定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
五、其他事项
被保障人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其租赁住址、婚姻状况、人口、住房及就业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变化情况进行确认,报镇街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
申请人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凡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住房保障的,已享受补贴的退回补贴,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对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材料的被保障人及用人单位记入信用“黑名单”,提报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有未涉及的其他情形,需经区住建、人社等部门共同商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
东营区在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区财政局
【东营区新就业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是什么?】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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