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收容、领养与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团队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划定的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
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的范围 。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狂犬捕杀、犬只扰民以及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登记上牌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送、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监测,依法做好犬只集中饲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审查许可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 。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 。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流浪犬只联合捕送制度,由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送工作 。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村(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规范、引导本区域内养犬行为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养犬纠纷 。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规范以及狂犬病防治的宣传,引导文明养犬 。
第十一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文明养犬宣传、监督管理等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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