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区养狗规定 洛阳城市区违规养狗怎么处罚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裁量标准
一、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养犬
【法律依据】
第四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统一审批、分类管理的原则 。未经登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
第十七条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养犬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 ,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裁量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饲养犬只1只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 ,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饲养犬只2只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 , 并处一千元三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饲养犬只3只以上或大型犬、烈性犬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 , 处一千元六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经批准 , 在限养区内开办犬类交易市场
【法律依据】
第五条 未经批准 , 限养区内不得开办犬类交易市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 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 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 经营犬只20只以下的 , 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在规定区域内经营犬只20只以上50只以下的 , 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 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在规定区域内经营犬只50只以上的 , 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 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出户、准养证注销变更、繁殖幼犬处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第十条 经登记准予养犬的 ,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养区内携观赏犬出户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 。出户时 , 必须挂犬牌、系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单位大型犬严格实行拴养和圈养 , 不得出户;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体育场、娱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 , 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理;
(五)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六)饲养犬死亡、遗失、转让、赠与或随单位、个人迁移的 , 应在三十日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七)饲养犬繁殖幼犬时 , 养犬人应在六十日以内自行处理 。
未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由公安机关按无证犬处理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裁量标准一】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被投诉的 , 对养犬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裁量标准二】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七)款规定之一 , 逾期10日以下的 , 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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