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避免空置 。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不力的市州和县市区,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全省予以通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
第四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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