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报道( 二 )


客观真实是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最基本的要求 。虚假失实新闻损害他人名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 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
如果媒体拒绝采取更正措施的,即明知内容失实还仍然报道,构成了恶意,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此时,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 。


除了民事责任外,发布虚假失实新闻报道的新闻采访人员与新闻机构还需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
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中,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 。
对于发布虚假失实新闻的新闻采访人员 ,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采访人员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 。
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采访人员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
对于刊播虚假失实新闻,或是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新闻机构 ,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
此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公开通报《财经》杂志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网等15家媒体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处情况,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 。
为了杜绝虚假新闻的出现,一方面,新闻采访人员在开展新闻采访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杜撰新闻事实 。
另一方面, 新闻机构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于信息采编、核实的管理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
此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保护名誉权关系问题】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名誉权人更正权】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虚假报道】《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来源:正正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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