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要草就要干


就要草就要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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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草就要干【案例】 农村留守妇女孙某在田间劳作时,被同村六十多岁的刘某盯上,刘某见四周无人,欲对孙某实施强奸行为 。刘某欲搂抱孙某时,孙某不时向后躲闪,双方迂回了大约十多分钟 , 年迈的刘某始终没能抓住孙某,孙某大声呼救,可是四周没有一个人 , 孙某说:“晚上来我家比较好,不要在这里 。”刘某听后,不再追孙某,约定好晚上去孙某家 。刘某离开后,孙某报警 。
【观点争鸣】六旬老汉田野里欲强奸妇女,妇女一句话使其放弃,未遂还是中止?
本案是发生在农村的一起真实案件  , 刘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谈谈自已的看法,可能存在争议,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
【就要草就要干】《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观点争鸣】六旬老汉田野里欲强奸妇女 , 妇女一句话使其放弃,未遂还是中止?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
此处的暴力,是指对妇女采取殴打、捆绑等方式,压制妇女的反抗,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该暴力行为应针对被害妇女本人身材实施 , 否则难以评价为强奸罪的暴力 。
《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观点争鸣】六旬老汉田野里欲强奸妇女,妇女一句话使其放弃 , 未遂还是中止?
本案中,刘某对孙某实施追赶 , 欲搂抱孙某,由于年迈无法靠近孙某,应视为强奸预备 。
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 , 所谓着手是对法益有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 本案中 , 刘某只是于孙某迂回中,这样的行为不能视为强奸罪的着手,因此,刘某的行为为强奸预备 。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 犯罪中止是指自动放弃犯罪,但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悔过,只要行为自认为能将犯罪行为进行到底 , 基于自认为的障碍而放弃犯罪的,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
本案中,刘某本可以继续追赶孙某,毕竟孙某也是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 , 并且刘某也能够抓得住孙某,刘某之所以放弃本可以进行到底的强奸行为,就是孙某说晚上到家里来比较好这句话 , 对于一个强奸犯来说,这句话是不足以阻止其强奸行为的,因此 , 刘某放弃的行为应为犯罪中止 。
根据以上分析 , 刘某的行为为强奸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有一定法益侵犯性,因此,对于强奸行为只要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涉嫌强奸罪,但是否处罚是另外一回事 。
【观点争鸣】六旬老汉田野里欲强奸妇女,妇女一句话使其放弃,未遂还是中止?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应对刘某作有罪宣告,免予刑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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