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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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所谓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 , 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
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独立保函规定》)第三条规定 , 独立保函除了载明见索即付之外,还应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 。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只要表面相符,受益人提出的索赔就应当得到支持 。开立人不能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 。
倘若受益人的索赔存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独立保函的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 。除此之外,面对独立保函项下索赔,开函行是否就必须赔付呢?
非也!
应对独立保函项下索赔,开函行至少可以提出以下一些抗辩理由:
第一 , 非独立保函之辩 。关于独立保函的认定,尽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规则,但实务中保函文本千变万化,无奇不有 。有的保函文本虽然载明了见索即付 , 同时又约定了连带担保或者一般保证,前后文本存在矛盾或者歧义的情形大有所在 。对于保函文本存在矛盾之处的 , 开函行可以提出保函文本未必就是独立保函,除非提交第三方裁判 。
第二,单据不符之辩 。《独立保函规定》第八条规定,开立人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与义务,有权自行决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表面相符,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 。单据相符,开函行必须付款,反过来,单据不符,开函行则没有义务付款 。关于审单标准,除了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 , 还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 。
第三,保函终止之辩 。《独立保函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
(二)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三)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
(四)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独立保函具有前款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受益人以其持有独立保函文本为由主张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由以上规定可见 , 当独立保函存在上述终止情形之一的,开函行可以提出保函终止抗辩,在保函终止的情况下,开函行当然无义务支付索赔款 。特别是对于存在减额条款的独立保函,要认真审核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已足以抵销受益人提出的索赔金额 。
第四,不能出示保函原件抗辩 。在实务中,独立保函索赔一般要求受益人提供保函原件,如果受益人不能出示原件或者出示的保函仅为复印件、打印件或者彩印件,开函行都可以合理拒赔 。当然 , 最好在保函文本中明确提出出示原件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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