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犬类管理办法 济南养犬诊疗与经营规定

济南养犬诊疗与经营规定
第一条 开办犬只诊疗机构 , 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 并办理营业执照 , 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合理收取犬只诊疗费用 。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 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注册登记和环境卫生条件 , 建立犬只经营台账 。
犬只销售、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活动前 ,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未取得犬只检疫证明的 , 不得销售、运输犬只或者参加有关活动 。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 , 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 , 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场所以外从事犬类交易 。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划定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场所的区域 , 并向社会公布 。
【济南犬类管理办法 济南养犬诊疗与经营规定】第四条 犬只诊疗、经营机构对死亡犬只、病理组织以及医疗废弃物 , 应当送至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 不得随意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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