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些车辆于月底购入 , 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计算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 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例如 , 某车辆发票开具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 , 车辆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5日 , 则该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12月 。购置的新车船 ,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车船税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 。
例1:某纳税人于2012年12月28日购入1.6升排气量小汽车并取得当日开出的发票 , 则该车辆2012年应缴纳的车船税为30元 (360÷12×1) , 并且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 。逾期不缴纳税款 , 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例2:某纳税人于2012年2月10日购入1.0升排气量汽车并取得当日的发票 , 车辆登记日期为2012年3月5日 , 则该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2月 , 该车辆2012年应缴纳车船税为165元(180÷12×11) 。
二、在我市登记的车辆在异地购买交通强制险 , 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后 , 在我市还需要缴纳车船税吗?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 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 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 , 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因此 , 如果车辆已在异地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 无需在我市重复缴纳 。
三、在同一纳税年度内 ,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 , 如何处理?
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 ,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 , 不另纳税 , 也不退税 。
四、已完税的车船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 , 如何处理?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 , 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 , 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 , 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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