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现制定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工程,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民生政策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的各项内容,深刻认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熟悉掌握《意见》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习掌握《规程》的各项内容和具体要求,深入分析城乡居民参保特点,认真组织实施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城乡居民普遍关注的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待遇领取、关系转移、对账查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宣讲,营造良好氛围,帮助城乡居民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经办流程,打消思想顾虑,增强参保意识,引导其积极进行续保缴费,推动制度可持续发展 。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认真执行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与内控、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 。各地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
(一)及时合并基金账户 。各地应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二)实行保费集中收缴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设立两至三个月的集中缴费期,集中力量组织宣传和咨询活动,统一开展保费收缴工作 。省级社保机构应指导所辖地区集中组织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引导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人员提高缴费档次,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
(三)细化参保资源管理 。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依托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工作平台,自下而上定期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源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基础数据,主要包括16周岁以下城镇和农村居民人数,16周岁至59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人数、农村居民人数(包括进城务工人数)以及其中包含的在校学生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现役军人数等,指导基层工作平台建立规范的参保统计台账,加强参保资源动态管理与情况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扩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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