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 , 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 ,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 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 , 并向社会公布 , 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 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 , 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 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 , 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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