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二 )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 。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需在怀孕期间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该参保职工单位缴费基数信息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时间,并按期发放生育津贴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二十三条 检查费、接生费(难产接生手术费)、产期住院费和药费(难产住院费和药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自费部分个人支付 。
第二十四条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面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自费部分个人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术手术费用;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上节育环费用、取节育环费用;
(三)输卵管复通术手术费用;
(四)中止妊娠术人流费,引产手术费用;
(五)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因生育出现常见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二十六条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不再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费;未参加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管理局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险管理局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参保职工怀孕期间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生育保险登记,住院时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费用进行审核登帐,并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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