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女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政〔2011〕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
第三条 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的生育保险组织和实施工作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纳基数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 。
【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十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 。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
第十一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 。
第 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时审核,单位经办人员在年底上报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一并上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确定 。生育保险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纳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应参加生育保险 。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
(四)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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