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最新修订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文】最新修订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结合四川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 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 , 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 , 调控人口数量 , 提高人口素质 , 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 优化人口结构 ,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 ,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 , 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 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 , 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 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 。
第六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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