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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 , 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 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 ,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 , 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 , 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 ,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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