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丧葬费 。
第十一条 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保障标准×1.5)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计算 。
第十二条 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人家庭收入 。
具体计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现本人月工资数额×征收养老费比例×12(月) 。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一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 。
对于除养老保障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各县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
第十三条 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 。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住房拆迁补偿费不再计人家庭收入 。
第十四条 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第十五条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人员,在一次性补偿费用按低保标准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
第十六条 对于就业年龄段内的人员,要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因其有劳动能力而计算虚拟收入 。
第十七条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的人员,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 。
属于长期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企业职工,要由其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企业法人签章后报经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属于卞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有关证明 。
第十八条尚未退出承包地的农转非家庭申请低保待遇,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居住农村的农转非家庭,应当参照当地农村人均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确定其差额补助金额 。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根据全部家庭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城市户口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进行差额补助 。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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