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遵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的目标 。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
【文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文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是什么】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
第五条 文山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为月人均130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再作适当调整 。
第六条 持有我州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如何,是否在城镇居住,所在单位何种性质,都应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移动电话、电脑、空调、摄像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有高价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股票的家庭;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五)出资购商品房、新建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六)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乡(镇)或社区(单位)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七)连续两次不按月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八)虽然父母独居,但其子女平均工资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九)有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 。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子女(包括从本地到外地就读的子女)、父母;
(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九条 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继承收入,赠与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
(八)偶然所得收入及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
第十条 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鼓励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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