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 ,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 , 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 ,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相关经验推荐
- 云南省玉溪市社会保险网上查询 玉溪社保查询指南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五险一金算公司福利么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什么
- 社保基数调整2021年 社保基数调整2021
- 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眉山市社保参保人员变更办理指南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是否有效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
- 广州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 基金网上和网下申购区别 两点区别
- 自贡社会保险业务官方网站 自贡企业社保登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