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继续大力推进扩面工作,依法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类职业人群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一)大力推进事业单位等参保工作 。各地要对本地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人员及其参保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尽快将除参公事业单位以外的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
(二)继续巩固和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保工作 。各地要抓住煤炭法和建筑法修订案实施的有利契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法赋予的强制措施,依法大力推进尚未参保的各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等参加工伤保险 。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做好对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的专项调研督查工作 。
(三)积极推进各类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在继续做好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参保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
二、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工伤保险配套规章和相关标准
(四)研究修订《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研究制定工伤保险区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指导各统筹地区尽快制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贴标准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 。
三、确保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待遇落实到位
(五)继续落实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好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做到政策不封口,随申报、随审核、随纳入 。重点做好自治区及地方财政的资金补助、企业趸缴资金的落实到位 。通过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区级调剂金制度、费率调整措施,确保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 。
四、继续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做好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
(六)做好2011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抚恤金标准的调整工作 。
五、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七)加强对工伤认定的指导,提高工伤认定质量 。搜集整理工伤认定典型案件,适时召开案例研讨会,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 。指导各地探索建立工伤认定疑难案件的部门协调机制 。简化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方便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
(八)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指导 。待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修订后,研究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和实施工作 。总结、推广各地劳动能力鉴定经验,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咨询制度 。指导各地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
六、推进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九)抓紧研究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和办法,尽早解决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障问题 。已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部分地区,要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
(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指导各地贯彻实施《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 。完善细化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 。
(十一)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对前期工伤康复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和阶段性总结,对各地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加强对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监督和规范化管理 。通过进一步完善协议的方式,建立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跟踪考核机制 。
(十二)加强对已公布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的监督和跟踪检查,指导各地完善配置服务协议内容 。建立对区本级事业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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