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力资源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有求职意愿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三)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医疗按摩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按机关事业单位未过渡聘员的薪酬标准,购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镇街(园区)可根据自身状况适当提高标准,高出部分由镇街(园区)财政承担 。各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3万元,由各镇街(园区)残联统筹使用 。所需经费由镇街(园区)财政承担;
(五)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
第十一条 残疾人创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 。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二)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
(三)对通过省级以上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培训)机构(基地,不含福利企业)给予场地、设备和无障碍改造补助,国家级每年15万元,省级每年10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
第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的,其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或市财政承担 。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 。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 。对在市级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
第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应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
第十四条 对首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 。
第十五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乘车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所需补贴资金按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 。乘坐前,残疾人应主动刷卡或出示本人有效《残疾人证》 。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
第十七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本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于农村或者异地户口按规定申请迁入的,凭其《残疾人证》优先办理入户手续 。
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
第十九条 残疾人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下一年的扶助申请,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 。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批准扶助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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