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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晚间,51岁的李亚鹏因为丽江雪山小镇一案败诉,冲上热搜第一 。
此前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7月6日对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 , 法院判决,驳回李亚鹏及其哥哥李亚炜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14日晚,李亚鹏在个人微博回应:“做为一个公民,我坚决尊重法院判决并积极努力履行 。”他表示,“我并未向对方借过钱,只是在项目公司生死存亡之际个人承担了公司给对方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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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微博回应截图
对此,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采访人员表示,从披露的案情和法院裁决来看,李亚鹏的确未向对方借钱,但这4000万元欠款,属于股东之间约定对合作联建的收益分配,只要李亚鹏无法证明该约定无效 , 就应按约定支付 。
“4000万欠债”始末
根据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材料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6000万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
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
2015年4月 , 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 。《承诺函》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 , 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 。
此后,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 。泰和友联公司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等费用 。此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
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2018年3月提起上诉 , 二审维持原判 。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当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法律层面认定 , 确定诉争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后,对泰和友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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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书截图图:裁判文书网
值得一提的是,(2018)京03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指出,李亚鹏、李亚炜上诉主张签署《承诺函》时存在胁迫情形,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该主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
2021年3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重审判决,李亚鹏和其兄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驳回泰和友联公司其他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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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图:红星新闻
律师:股东间约定收益分配有效
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表示,从案件目前披露的情况粗略分析,此案的争议点主要有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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