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东莞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指南 东莞公积金还贷提取规定】(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 , 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 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 , 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
二、办理条件
1、业务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于申请人偿还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提取(包含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部分提取)以及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住房装修贷款、购买商铺、车位、写字楼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等住房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行员贷款均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
2、借款合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必须具备完整的贷款要素 , 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身份证件号码、借款银行、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期数、所购住房详细地址、还款账号 。如合同要素不完整 , 申请人需先补齐合同要素或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借款借据、转账凭证等)证明 。申请人因遗失、损毁等原因无法提供借款合同原件的 , 可提供经银行盖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及借款人《授权书》 , 复印件为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 。银行在复印件上加盖的公章必须与合同签章页原盖公章相同(或具有同等效力) 。
3、业务受理时限:此类提取必须在该笔贷款还贷期间申请办理 , 下述首次、再次提取均指以同一笔贷款办理提取 , 同时存在多笔购房贷款的 , 应选择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 。更换贷款(转贷)按首次办理 。属于贷款购房 , 但在还贷期间未办理 , 贷款已全部结清后才提出申请的 , 需参照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的方式办理 。
4、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 , 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 。因婚姻关系变更或死亡等原因导致提取人信息发生变更的 , 申请人应主动伸张权利 , 向中心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辅助说明 , 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死亡公证等 。
5、业务受理时限:申请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指从上次提取日期计算起满6个月) , 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
6、提取额度:申请人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 , 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 且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
7、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 , 否则 , 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 。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8、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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