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条件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

【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条件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申请条件:
具有东莞市户籍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 。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 , 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
(三)双方均属原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 , 另一方没有生育过 , 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 , 再婚后没有生育 , 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 , 再婚后没有生育 , 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夫妻;
(四)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
(五)因子女死亡 , 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六)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七)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情况之一 , 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
抚养关系的认定 , 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18周岁的 , 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
(一)2016年1月1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养)子女的;
(二)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三)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 , 一方或双方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 , 或因“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转为非农村居民后自行将户籍迁移的;
(四)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 , 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或原农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 , 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
(五)具有本市户籍 , 但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港澳台籍的;
(六)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
(七)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 。
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时 , 按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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