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件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
(四)《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4号);
(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5号);
(六)《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
(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整合现行就医相关规定
全面梳理我市现行有效的就医管理政策规定,将其他文件所规定的就医管理相关内容,统一在新就医管理办法中予以整合,解决文件碎片化问题 。一是平移现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相关普通门诊选点规定 。二是平移《关于做好慢性病长处方和“互联网+”复诊工作的通知》(穗医保发〔2020〕22号)中的“互联网+”复诊相关就医规定 。三是“双通道”药品管理制度处于试点阶段,具体就医管理规定暂不宜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固化,办法中仅作原则性规定 。
(二)优化门诊选点就医管理
一是取消现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需先选定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再选其他医疗机构的选点规定,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是根据门诊共济保障实施要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原可选择1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就医机构的基础上,增加选定1家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并允许持外配处方到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是参照现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规定,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与村卫生站等实现一体化管理的,按照统一的选点进行管理 。四是参照原医保医联体医疗费用付费的有关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医保医联体内实行统一选点就医,支持医联体的发展 。五是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规定,明确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选点就医有关规定 。
(三)其他表述修改
一是按照国家、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删除原办法中上位文件已明确规定或者与上位文件不相符的相关内容,同时对于国家、省授权统筹地区具体规定的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 。二是按照国家、省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规定,优化参保人员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交的资料 。三是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时限从1年延长至3年,实现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申请报销时限规定相一致 。申请时限延长后,由于没有增加报销范围、报销标准,因此不会增加基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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