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4日
征求意见方式: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上述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 。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邮编:510600,邮箱:zhangli3@gz.gov.cn
征求意见入口:https://www.gz.gov.cn/hdjlpt/yjzj/answer/24579
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就医、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管理,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的管理,以及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管理 。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
第四条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作为其医疗保险凭证 。
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未能申领医疗保险凭证,或者其社会保障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卡制发、遗失、重制或者卡未启用医疗保险功能期间,可以使用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其临时医疗保险凭证 。
第五条医疗保险凭证不得涂改及伪造,除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凭证外,不能转借他人使用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家庭共济关系手续 。
第六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管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回多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款项;不能全额扣回的,有权向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追收剩余部分 。
第二章本市就医管理
第七条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实行定点管理及选点管理制度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或者按规定到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相应的待遇 。
除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非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非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
第八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本市任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
参保人员达到出院或者转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出院或者转院手续时,应当事先告知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做好病情解释,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 。
第九条参保人员未达到入院标准,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将其收入院治疗的,或者定点医疗机构主动将其收入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参保人员未达到出院或者转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其出院或者转院 。参保人员未达到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其出院,导致其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的,参保人员不需支付重复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人员未达到转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其转院的,参保人员转入医院未支付的起付标准费用由转出医院承担 。
第十条参保人员按照临床转院标准需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转院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或者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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