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惠保介绍 “重庆渝惠保”( 二 )


(3)恶性肿瘤用药,每次处方仅限治疗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及该原发性恶性肿瘤浸润、转移的恶性肿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确诊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及该原发性恶性肿瘤浸润 、转移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4)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2.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本产品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三级医院 。
3.年免赔额: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免赔额为2万元 。
4.给付比例:80% 。
5.保险金额:一个保险年度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最高赔付金额之和为100万 。
(四)保险责任相关说明及重要名词释义
1.等待期说明 。本产品无等待期,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即是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参保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
2.免赔额说明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和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合计年免赔额为2万元,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免赔额为2万元 。
年免赔额指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
3.就诊医疗机构说明: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和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责任的就诊医疗机构,限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就诊医疗机构,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三级医院 。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查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经医疗保障部门确定且与之签订了有关协议的,为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
社会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转外就医或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 。
4.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5.被保险人:也称参保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本产品属于健康保险产品,不对参保人财产保障 。
6.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城乡统筹的地区,分别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重庆属于城乡统筹地区) 。
7.社会医疗保险:本产品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是指政府为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的保险 。
三、责任免除
本产品责任免除详见《免责条款》页面 。
免责条款指保险公司约定的用以免除合同责任或赔付责任的条款,请您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内容 。
四、适用条款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A款)条款》(注册号C00011032512020082801682)、《附加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普惠型B款)条款》(注册号C00011032522020101210502) 。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
五、健康服务
本产品健康服务是为“重庆渝惠保”参保客户提供的专属健康服务 。保单生效后,参保客户可以在“重庆渝惠保”微信公众号申请使用“智能健康咨询”、“健康专栏”、“公益咨询问诊”、“疾病风险评估”、“慢病药品配送”、“用药提醒”,共计6项专属健康服务 。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具体内容详见《重庆渝惠保健康服务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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