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青岛市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青岛市生育津贴政策】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的,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
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领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暂停发放;补缴后予以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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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在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产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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