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南京市住房租赁机构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 三 )


第十七条 在监管期内,住房租赁机构风险保证金一个月内连续3次被划转补足相关租金支付的,监管银行应向资金监管机构报告预警,属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根据核查情况视情计入风险预警企业清单并发布风险提示 。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机构终止房屋租赁代理经租或转租业务的,其签订的房屋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后,市房产管理部门通知监管银行,监管银行依约定返还其交纳的风险保证金 。
第十九条 对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租赁机构,房产及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媒体公开曝光、限制互联网房源发布数量、取消互联网房源发布资格、暂停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取消资金扶持资格、依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列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
第二十条 在本细则实施前,住房租赁机构与房屋权利人(出租人)、承租人已签订合同的,三方协商一致要求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机构应按本细则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将新缴存的租赁资金纳入银行监管 。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1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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