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租赁机构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机构”),以代理经租、转租方式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的租赁资金实行监管 。
代理经租房屋是指住房租赁机构接受房屋权利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委托,以机构名义或受托人身份,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外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不收取或代收租金的经营性活动 。
转租房屋是指住房租赁机构作为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以机构名义将租入房屋对外出租给次承租人用于居住,并收取租金的经营性活动 。
第三条 本细则监管的租赁资金是指住房租赁机构收取或代收承租人的租金、押金和住房租赁机构存缴的风险保证金 。其中,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资金监管范围;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3个月的,由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开展资金监管;实施租金监管的,承租人在合同中授权住房租赁机构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住房租赁机构向房屋权利人(出租人)支付的押金不纳入监管 。
第四条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是本市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本市住房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制度,指导监管银行建立租赁资金监管系统,监督指导各区开展租赁资金监管和企业培训工作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监管租赁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心是本市住房租赁机构租赁资金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住房租赁机构租赁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
各区房产(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租赁资金监管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制度,指导辖区内注册的住房租赁机构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督促住房租赁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租赁资金监管业务,加强属地住房租赁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
南京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负责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督促相关企业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
第五条 资金监管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租赁资金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公布后,资金监管机构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委托权限、监管方式、规程等事项 。资金监管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账户名称为[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心],名称后加“租赁监管资金”字样 。该账户依协议不得提现,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纳入监管专户的相关租赁资金不属于资金监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 。
第六条 监管银行应在资金监管机构指导下,开发租赁资金银行监管系统,与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
第七条 监管银行应在房产、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做好监管专户、企业一般结算账户的开设,相关资金的收缴划转、资金对账,数据分析及风险预警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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