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7月1日起,南京对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7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953元 。
此前,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我市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低于2083元和3333元 。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南京中低收入家庭标准2020 南京2020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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