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1)变更申请用于租房信息的调整,需在审核结果不中断的前提下操作 。工作人员在首次受理后会根据租金发票期限将认定的发票到期月反馈到审核结果中,申请人只需在到期月的次月底完成变更申请操作即可 。如:2017年10月到期,需在2017年11月底前通过变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如选择的是“租房合同+租金发票”方式上传材料,租房合同变更可能涉到租房地址、租期、租金的调整,故租金发票也需要重新上传 。如仅仅是租金发票到期,租房合同未到期只需修改租金发票内容 。)
5.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就业单位的;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或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
(提醒:(1)申请人申请时系统会自动调取当时就业单位信息,如离职后系统会显示无劳动合同或无缴费,因此换单位需要重新申请,重新审核 。(2)租金发票(或租房合同)到期未续传导致停发的需重新申请 。(3)重新申请人员需同初次申请一样再次判断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
三、受理审核
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园区,下同)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 。
(提醒:次月审核上月数据,审核结果仅做参考,最终发放以季度公示结果为准)
四、公示与发放
1. 市人社部门系统汇总各部门、各区审核结果,于每季度首月及时将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各区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
2. 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
3. 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各区人社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月份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提醒:持卡人需提前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 。
五、其他事项
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
房屋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其中:个人房屋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薄等有效证件(查验原件);单位产权房屋需提交:营业执照(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4)委托书(出租方提供)
其中:个人房屋需提交: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单位产权房屋需提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其他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房产部门:84221312 ;税务部门:12366 ;人社部门:12333 江苏省社会基金保险管理中心:83271737、83271738 (办理地址:鼓楼区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5楼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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