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指南

扣除标准:
【南京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指南】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 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 , 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 , 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 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
扣除对象: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 , 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 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 , 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 ,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注意: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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