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温州市低收入家庭界定和综合帮扶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近日,温州市民政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征求《温州市低收入家庭界定和综合帮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
公告表示,温州市拟以人均年收入3.35万元(3口之家10万元)为界划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线,并辅以30条帮扶措施,“一户一策”解决困难需求 。
目前,该意见稿正在温州市民政局官网征求意见 。
(三)第三类低收入家庭:在“浙里办”在线系统低收入家庭界定申请入口,温州市常住人口可自主登录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属地民政主管部门界定后,纳入第三类对象管理 。
二、界定标准
(一)界定条件
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指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申请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35万元 。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价格以首次买卖的购置税发票为准) 。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含) 。
7.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定义和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财产范围的情况均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二)界定程序
第一类对象所在家庭无需申报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第二类、第三类对象凭身份证或市民卡提出申请并授权同意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入户调查等形式,全面摸排了解家庭状况,具体审核审批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审核审批程序 。
(三)动态管理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可终止受理或退出低收入家庭: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界定条件的;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低收入家庭对象应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化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低收入家庭信息复核,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到市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在线系统 。
三、综合帮扶政策举措
(一)部门政策帮扶
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统筹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类帮扶资源,按照政策整合与创新相结合的要求,制定“个性+共性”帮扶政策工具箱 。具体政策举措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建设公益性岗位资源库;
2.按比例设置吸纳低收入家庭就业的“幸福岗位”;
3.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4.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5.提供就业指导、岗位介绍等就业援助;
6.为有就业培训需求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就业技能提升培训;
7.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法律咨询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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